第一条 为奖励对肿瘤医学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我市肿瘤医学工作者,充分调动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肿瘤医学科学的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国抗癌协会科技奖励办法》,以及科技部颁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天津市抗癌协会设立科技奖励。
第二条 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是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的肿瘤医学领域的科学技术奖励。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授予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肿瘤防治医学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我市医学科技工作者和单位。
第三条 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四条 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聘请肿瘤医学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及若干专业评审组,对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五条 天津市抗癌协会设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5-7 人,秘书长 1 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 5 年。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科学职业道德,在评审工作中能够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守纪律。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熟悉本学科、专业领
域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三)身体健康,热心医学领域的科技奖励事业,能够全程参加科技奖励的评审和有关活动。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科技奖励的评审工作,对科技奖励工作提出指导和决策性意见;
(二) 向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领导小组报告评审结果;
(三) 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八条 天津市抗癌协会设立科技奖励领导小组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设组长 1 人,副组长 1人,委员若干人。下设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条 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获奖项目,择优推荐中国抗癌协会科技奖。
第十一条 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接受以下两种渠道推荐:
(一) 单位推荐
天津市抗癌协会理事单位、天津市抗癌协会专业委员会、在津肿瘤医疗、研究机构及相关高等院校、在津肿瘤领域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可作为推荐单位。每个推荐单位可推荐科技奖(科普奖)5项、青年科学家奖若干名 。
(二)科学家提名推荐
中国科学院生命科学和医学学部、中国工程院医药卫生学部的中国籍院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杰出青年,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人选可作为科技奖和青年科学家奖的推荐人,每位专家只能推荐 1 项科技奖(科普奖)或 1 名青年科学家奖。天津市抗癌协会3名常务理事可联名推荐1 项科技奖(科普奖)或 1 名青年科学家奖。
第十二条 推荐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按有关规定填写推荐书,提供的报奖材料要真实、可靠。单位推荐项目需附推荐单位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科学家推荐项目需推荐专家签字。单位推荐项目请通过推荐单位集中报送,科学家推荐项目可直接报送。
第十三条 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实行专业评审组初评、评审委员会终评、科技奖励领导小组审定的三级评审制度。评审项目采取线上及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法,并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 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实行专家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科技奖项目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出的获奖项目,由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领导小组审定、天津市抗癌协会理事长办公会批准,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七条 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奖的励金由天津市抗癌协会列支。
第十八条 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的,由天津市抗癌协会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的,由天津市抗癌协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条 参与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建议相关部门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评审中涉及的评审情况,应保守秘密,以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抗癌协会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