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工作,确保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的评审质量,根据《中国抗癌协会科技奖励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章程》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是全市肿瘤医学领域的科学技术奖励,包括科技奖(科普奖)和青年科学家奖。 第三条 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肿瘤医学领域科学技术高峰,促进肿瘤医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肿瘤医学科学的发展和知识的普及,为肿瘤医学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严谨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天津市抗癌协会在中国境内享有依法开展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和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如实宣传报道及编辑、整理、印制汇编、光盘的权利,未经天津市抗癌协会授权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展任何涉及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的宣传活动,包括获奖项目在内,也不得以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的名义作广告宣传。 第六条 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授予我市肿瘤医学科技工作者和单位。在肿瘤医学研究、技术开发中从事管理和辅助工作的人员或单位不得作为获奖者。 第七条 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和已获得国家科技奖励以及著作、软科学的项目,不得推荐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 第八条 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领导小组负责科技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 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推荐项目的评审工作。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科技奖励办公室)为天津市抗癌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十条 奖励范围“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是奖励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肿瘤医学研究领域、临床应用、技术开发等方面,为肿瘤防治、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我市医学科技工作者和单位。“科普奖”是授予创作优秀医学科学技术普及作品做出直接创造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天津市抗癌协会青年科学家奖”是表彰在肿瘤医学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才。 第十一条 评审标准 一、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一)在肿瘤医学科学和技术方面有重大创新,难度很大,技术先进,居国际先进水平,社会或经济效益突出,对肿瘤医学领域有重大的推动作用,可评为一等奖。 (二) 在肿瘤医学科学和技术方面有较大创新,难度大,技术先进,居国内领先水平,社会或经济效益显著,对肿瘤医学领域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可评为二等奖。 (三)科普作品在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要创新,普及和阅读范围在国内同类科普作品中处于领先水平,产生显著社会效益,对科普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可评为科普奖。 二、天津市抗癌协会青年科学家奖”(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学风正派;(二)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在肿瘤基础研究领域取得重要的、创新性的成果; 2.在肿瘤临床诊疗方面取得重大的、创造性的成果,并有显著应用成效; 3.候选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 4.候选人须是天津市抗癌协会会员。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二条 天津市抗癌协会设立科技奖励领导小组,负责科技奖的审定工作。组长 1 人,由协会理事长担任,副组长 1人,可由副理事长担任,成员若干人。 第十三条 天津市抗癌协会设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5-7 人,秘书长 1 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天津市抗癌协会理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可由副理事长担任,秘书长由奖励办公室主任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 5 年。 第十四条 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科技奖励的评审工作,对科技奖励工作提出指导和决策性意见。 (二)向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领导小组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第十五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 1 人,副组长 1-2 人,委员若干人。各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专业范围内的科技奖项初评工作,初评结果将由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提交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十六条 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接受以下两种渠道推荐: (一)单位推荐 天津市抗癌协会理事单位、天津市抗癌协会专业委员会,在津肿瘤医疗、研究机构及相关 高等院校,在津肿瘤领域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可作为推荐单位,每个推荐单位可推荐科技奖(科普奖)5项、青年科学家奖若干名 。(二)科学家提名推荐 中国科学院生命科学和医学学部、中国工程院医药卫生学部的中国籍院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杰出青年,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人选可作为科技奖和青年科学家奖的推荐人,每位专家只能推荐 1 项科技奖(科普奖)或 1 名青年科学家。天津市抗癌协会3名常务理事可联名推荐1项科技奖(科普奖)或1名青年科学家奖。 第十七条推荐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项目,应按要求填写《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推荐书》、《天津市抗癌协会青年科学家奖申请表》,需经推荐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附专家评审意见和推荐单位意见,推荐单位需加盖单位公章,推荐材料统一报送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办公室。 第十八条 推荐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的项目,除符合上述部分条款所列的条件之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一)全面完成科研合同、计划任务书的各项要求,技术资料完整准确; (二)科学成果、应用技术成果要经过验收;(三)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的应处理完毕; (四)反映推荐项目主要科学技术内容的论文,必须在国内外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不少于 5 篇,应公开发表一年以上; (五)应附有天津市检索部门出具的查新报告书(近一年内); (六)涉及实验动物的应提供医学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设施合格证明; (七)提供应用单位证明材料,且应用一年以上; (八)新药研究项目,需提供临床研发批准文件或新药证书; 二、天津市抗癌协会青年科学家奖(一)近五年获得省部级以上重要科技奖励证明;(二)获得重大人才培养奖励计划证明;(三)近五年承担省部级以上课题证明;(四)主要知识产权证明;(五)近五年发表代表性论文、出版专著首页和版权页;(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推荐本科技奖励: (一)未阐明医学意义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品种及变种株; (二)违反伦理学原则的; (三)提供材料不完整或不真实的; (四)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五)已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华医学科技奖、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再重复推荐;如当年同时推荐了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华医学科技奖或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在其公布获奖后,将自动终止本项奖励的评审程序。第五章 评审 第二十条 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要求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将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退回。 (二)初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科技奖励办公室将按奖励类别分别提交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三)公布:初评结果在天津市抗癌协会网站公布,向社会征求异议,时间期限为一个月。 (四)终评: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初评通过的项目,采取会议答辩的方法进行终评,评审出获奖项目。 (五)审定: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领导小组对科技奖的终评结果进行审议,确定授奖项目数额。 第二十一条 评审原则 (一)遵循依法运行、规范管理的科学评审原则,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每年评审一次。 (二)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项目完成人及青年科学家奖的推荐提名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同一推荐单位的评审委员,不参加本单位推荐项目的评审。 (三)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评审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对推荐项目的评审情况应保守秘密。 (四)未能通过评审的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工作中如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五)对于不接受终评结果的项目,三年内不得重新推荐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提前退出评审程序的推荐项目,要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获得批准后退出。 第二十二条 评审会议 (一)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初评采取线上同行评审,终评采取会议评审的方法,并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二)评审会议应当有 2/3 多数(含 2/3)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三)一等奖应由参加会议委员的 2/3 多数(含 2/3)通过;二等奖、科普奖应由参加会议委员的 1/2 以上多数通过;青年科学家奖应由参加会议委员的 2/3 多数(含 2/3)通过。(四)推荐一等奖的项目评审落选后不能降格参评二等奖。 第六章 异议监督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完成人或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可在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以真实署名书面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完成人、完成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推荐单位、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五条 实质性异议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如期做出书面答复。必要时,科技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报科技奖励办公室备案。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异议项目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七条 异议未处理完毕的项目不予进入终评。 第二十八条 对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尚未授奖的,由科技奖励办公室取消其当年评审资格;已经授奖的,由科技奖励办公室请示领导小组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公开通报。 第二十九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的,由科技奖励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三十条 参加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评审的专家及有关人员,违反评审规定的,建议相关部门给予处分。 第七章 批准和授奖 第三十一条 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经天津市抗癌协会理事长办公会审议、批准,授奖前应征得获奖人同意,由天津市抗癌协会举行颁奖活动。 第三十二条 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奖金由天津市抗癌协会列支。 第三十三条 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对获奖人数和获奖单位实行限额授奖。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获奖人数和获奖单位: 一等奖 10 人(完成人); 二等奖 7 人(完成人);科普奖 10 人(完成人); 对获奖项目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一般规定不超过 3 个。 第三十四条 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励设一等奖、二等奖。奖金额度:一等奖 3 万元;二等奖 2 万元;科普奖 2 万元;青年科学家奖2万元。 第三十五条 天津市抗癌协会科技奖获奖项目且获奖人在天津市抗癌协会网站上进行公布,并由天津市抗癌协会适时召开颁奖大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抗癌协会 2023年3月20日